Page 25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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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轉讓之程序






























                             三、轉讓信用狀之定義



                             (一)可轉讓信用狀 (Transferable credit)


                                  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b 項之規定,係指表明其係「可轉讓
                             (transferable)」之信用狀,可轉讓信用狀得依據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之申請,將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另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使
                             用;依據 此規定信 用狀須明 示其為可 轉讓  ( 即 信用狀須 載 有

                             “transferable”之文字表示),第一受益人始能請求轉讓信用狀;且信用

                             狀轉讓係將全部或部分信用狀之權利與義務移轉給第二受益人使用,
                             而非僅屬信用狀款項之讓與。
                                  另本項規定有關信用狀可否轉讓之措辭,係使用「…特別敘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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