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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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相關案例
問題:運送單據上以手寫之收受日期與簽發日期是否視為更正處或增加
處,而應予確認?
【問題摘述】
公路運送單據 (CMR) 之第 4 欄 (收受地點及日期) 及第 21 欄之 (簽發地
點及日期) 上載之日期,年與月係以印定之文字記載,但日則以手寫之藍色
墨水記載“28”。此是否構成瑕疵?
【分析與結論】
CMR 之收受日期及簽發日期上載之日期,年與月係以印定之文字記載,
但日則以手寫之藍色墨水記載。…至於有關第 4 欄與第 21 欄以筆加註“28”,
應注意,此等單據於簽發時,為加註實際日期,已預留空格;且參考 ISBP
paragraph 11,同一單據內多種字體或字號或手寫之使用,並不意味單據本身
之更正或更改;亦即有關更正或更改,並不是以手寫、加蓋章戳或與其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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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或字號不同,即認定係屬更正或更改,而是須視單據內容上下文而定。
三、單據之內容
(一)商業發票以外單據之貨物說明
18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2005-2008,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32(TA657rev), ICC publication No.697, p.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