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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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該更正不須確認;但本問題之信用狀規定,發票須經商會簽證,於此
                               情況,其更正處則須依據 ISBP parapraph 9 之實務補充,該更正須經作成

                               簽證之一方確認,但因本問題之信用狀另規定有特別條款 (註:即所有之
                               更正,必須由單據之簽發人確認)  因此,本問題係爭之發票受益人與商會

                               均須確認其上之更正及更改;僅有商會之確認,係不符信用狀之規定。
                               【編註:發票瑕疵成立】。

                             2. 提單—該特別條款會允許由標名運送人來完成更正及更改, 或由代表該運
                               送人完成並簽署該單據之實體,即其代理人,來完成其更正及更改【編

                               註:提單瑕疵不成立】。
                             3. 保單—該特別條款會允許由標名保險公司來完成更正及更改, 或由代表該

                               保險公司完成並簽署該單據之實體,即其代理人,來完成其更正及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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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註:保單瑕疵不成立】。






                             3.  由受益人所簽發且不須經公證、簽證或類似做為者之單據,則依據
                                ISBP paragraph 10 之實務補充,除匯票外,其上之更正及更改處不

                                須確認;另由於所謂之「確認」,依據前述 paragraph 9 之實務補
                                充,確認必須顯示由何人所為,且含該確認人之簽字或簡簽;因此

                                解釋上,有關由受益人所製作且未經公證、簽證或類似做為者之單
                                據不須確認,是連更正章都不須加蓋。

                             4.  匯票上之更正及更改,如有者,依據 ISBP paragraph  55 之實務補
                                充,須顯示經由發票人 (drawer)  確認 (應注意並未規定得由其他代



                             16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1995-2004,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58(TA 664rev), ICC Publication 697, 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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