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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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該更正不須確認;但本問題之信用狀規定,發票須經商會簽證,於此
情況,其更正處則須依據 ISBP parapraph 9 之實務補充,該更正須經作成
簽證之一方確認,但因本問題之信用狀另規定有特別條款 (註:即所有之
更正,必須由單據之簽發人確認) 因此,本問題係爭之發票受益人與商會
均須確認其上之更正及更改;僅有商會之確認,係不符信用狀之規定。
【編註:發票瑕疵成立】。
2. 提單—該特別條款會允許由標名運送人來完成更正及更改, 或由代表該運
送人完成並簽署該單據之實體,即其代理人,來完成其更正及更改【編
註:提單瑕疵不成立】。
3. 保單—該特別條款會允許由標名保險公司來完成更正及更改, 或由代表該
保險公司完成並簽署該單據之實體,即其代理人,來完成其更正及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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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保單瑕疵不成立】。
3. 由受益人所簽發且不須經公證、簽證或類似做為者之單據,則依據
ISBP paragraph 10 之實務補充,除匯票外,其上之更正及更改處不
須確認;另由於所謂之「確認」,依據前述 paragraph 9 之實務補
充,確認必須顯示由何人所為,且含該確認人之簽字或簡簽;因此
解釋上,有關由受益人所製作且未經公證、簽證或類似做為者之單
據不須確認,是連更正章都不須加蓋。
4. 匯票上之更正及更改,如有者,依據 ISBP paragraph 55 之實務補
充,須顯示經由發票人 (drawer) 確認 (應注意並未規定得由其他代
16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1995-2004,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58(TA 664rev), ICC Publication 697, p.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