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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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簽署之方式:

                                (1)  簽署之方式:依據 UCP600 第 3 條第 3 點之規定,單據得以手
                                   寫、複製簽字、打孔式簽字、圖章、符號或以任何其他機械或

                                   電子之確認方式簽署;依據此項規定,在信用狀未規定特定之
                                   簽署方式下,得以任何方式簽署或背書,例如: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Queries from the April Banking Commission
                                   meeting”[ICC DCINSIGHT Vol.8 No.3 (p.10-11)] 之結論即表明,

                                   在實務上,背書之作成,得以打字加簽字為之,以加蓋有背書
                                   人名稱之章戳並簽字為之,或完全以手寫 (例如以印刷體手寫公

                                   司名稱加上簽字人之簽署)  為之;背書完全以手寫為之並不視為
                                   瑕疵,倘須加蓋章戳 (stamp),則信用狀須明確表示。

                                   另倘逾一頁以上構成之一份單據須簽署及/或背書,則應於何處
                                   簽署?此依據 ISBP paragraph 27 之實務補充,則簽署通常在該

                                   份單據之第一頁或最後一頁,惟除信用狀或單據本身規定簽署

                                   或背書應於何處顯示外,簽署及/或背書得顯示於該份單據上之
                                   任何地方。

                                (2) 相關議題:

                             前言:有關單據之背書,許多人以“endorsement”之中文「背書」及實務之作

                                    法,認為背書必須於單據之背面為之,例如票據之背書。但是信用狀

                                    作業是否須比照辦理?


                              問題:信用狀項下單據之背書,是否皆須於單據之背面為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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