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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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簽署之方式:
(1) 簽署之方式:依據 UCP600 第 3 條第 3 點之規定,單據得以手
寫、複製簽字、打孔式簽字、圖章、符號或以任何其他機械或
電子之確認方式簽署;依據此項規定,在信用狀未規定特定之
簽署方式下,得以任何方式簽署或背書,例如: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Queries from the April Banking Commission
meeting”[ICC DCINSIGHT Vol.8 No.3 (p.10-11)] 之結論即表明,
在實務上,背書之作成,得以打字加簽字為之,以加蓋有背書
人名稱之章戳並簽字為之,或完全以手寫 (例如以印刷體手寫公
司名稱加上簽字人之簽署) 為之;背書完全以手寫為之並不視為
瑕疵,倘須加蓋章戳 (stamp),則信用狀須明確表示。
另倘逾一頁以上構成之一份單據須簽署及/或背書,則應於何處
簽署?此依據 ISBP paragraph 27 之實務補充,則簽署通常在該
份單據之第一頁或最後一頁,惟除信用狀或單據本身規定簽署
或背書應於何處顯示外,簽署及/或背書得顯示於該份單據上之
任何地方。
(2) 相關議題:
前言:有關單據之背書,許多人以“endorsement”之中文「背書」及實務之作
法,認為背書必須於單據之背面為之,例如票據之背書。但是信用狀
作業是否須比照辦理?
問題:信用狀項下單據之背書,是否皆須於單據之背面為之?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