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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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前檢驗證明書),則該單據須於其標題 (以其簽發日期為準) 或
內容標明 (檢驗證明書上載明檢驗之日期) 該做為 (即檢驗) 係於
裝運日之前或當日作成,亦即檢驗證明書上載有檢驗之日期,
該日期不得遲於裝運日,但其簽發日期則不受此限制,但倘檢
驗證明書未載有檢驗日期,則因其檢驗係於何時作成無從認
定,僅能推定係於其簽發日期當日作成,因此其簽發日期不得
遲於裝運日;另「檢驗證明書」之要求,並不構成須證明係裝
船前之做為,亦即信用狀要求提示“inspection certificate”,理論
上,此並非要求「裝船前檢驗證明書」,因亦有可能係抵港卸
貨後之檢驗;另單據不得表明其係於提示日期之後簽發,因邏
輯上係屬不合理。
依據前述 ISBP 之實務補充,單據之簽發日期得遲於裝運日期,
但應注意,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i 項之規定,單據之日期不得
遲於提示日。
(2) 相關案例
問題:產地證明書所顯示之日期晚於運送單據之裝運日期,此是否構成瑕
疵?
【問題摘述】
受益人所提示之產地證明書所顯示一晚於運送單據裝運日期之日期,此
是否構成瑕疵?開狀銀行可否據以拒絕兌付?
【分析與結論】
產地證明書之簽發,重點在證明產地來源“source of origin” The date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