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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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前檢驗證明書),則該單據須於其標題 (以其簽發日期為準)  或
                             內容標明 (檢驗證明書上載明檢驗之日期)  該做為 (即檢驗)  係於

                             裝運日之前或當日作成,亦即檢驗證明書上載有檢驗之日期,
                             該日期不得遲於裝運日,但其簽發日期則不受此限制,但倘檢

                             驗證明書未載有檢驗日期,則因其檢驗係於何時作成無從認
                             定,僅能推定係於其簽發日期當日作成,因此其簽發日期不得

                             遲於裝運日;另「檢驗證明書」之要求,並不構成須證明係裝
                             船前之做為,亦即信用狀要求提示“inspection certificate”,理論

                             上,此並非要求「裝船前檢驗證明書」,因亦有可能係抵港卸
                             貨後之檢驗;另單據不得表明其係於提示日期之後簽發,因邏
                             輯上係屬不合理。

                             依據前述 ISBP 之實務補充,單據之簽發日期得遲於裝運日期,

                             但應注意,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i 項之規定,單據之日期不得
                             遲於提示日。

                          (2) 相關案例



                         問題:產地證明書所顯示之日期晚於運送單據之裝運日期,此是否構成瑕
                               疵?



                                                   【問題摘述】


                            受益人所提示之產地證明書所顯示一晚於運送單據裝運日期之日期,此
                        是否構成瑕疵?開狀銀行可否據以拒絕兌付?


                                                  【分析與結論】


                            產地證明書之簽發,重點在證明產地來源“source of origin”  The d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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