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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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示日期:

                          (1)  單據是否一律須標示日期?對此,縱信用狀未有明示要求,依

                              據 ISBP paragraph 13 之實務補充,匯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據
                              必須標示日期 (must be  dated;但因注意,其所謂“dated”並未進

                              一步解釋是否為「簽發日期“the date of  issuance”」,因此使用
                              ISBP paragraph 13,不應擴大解讀為簽發日期);另雖然一般預

                              期所須之證明或聲明須為已標示日期之個別單據,但其符合性
                              仍須視其格式、用語及其內含之措辭而定,至於其他單據是否

                              須標示日期,將視係爭之單據之性質及內容而定,例如 ISBP
                              (2003  & 2007 revision)  編輯委員之一的 Soh Chee  Seng 在其

                              Implications and impact of  ISBP[ICC DCINSIGHT Vol.9 No.2
                              (p.12)]  一文中,舉例解釋如下:信用狀要求提示船齡證明

                              (Certificate of ship’s age),則記載承運船舶其船齡為十二年之船
                              齡證明,其上應標示其簽發日期,而記載承運船舶下水日期為

                              2005.5.1 之另一船齡證明得不須標示日期。

                          (2) 相關案例


                         問題一:倘單據含有「證明 (certificate)」之名稱,是否須標示日期?


                                                  【分析與結論】


                            一單據含有「證明(certificate)」之名稱,是否須標示日期?對此問題未

                        有固定之答案,應視所須證明之型式、其文義或其上所顯示之確認,及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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