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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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示日期:
(1) 單據是否一律須標示日期?對此,縱信用狀未有明示要求,依
據 ISBP paragraph 13 之實務補充,匯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據
必須標示日期 (must be dated;但因注意,其所謂“dated”並未進
一步解釋是否為「簽發日期“the date of issuance”」,因此使用
ISBP paragraph 13,不應擴大解讀為簽發日期);另雖然一般預
期所須之證明或聲明須為已標示日期之個別單據,但其符合性
仍須視其格式、用語及其內含之措辭而定,至於其他單據是否
須標示日期,將視係爭之單據之性質及內容而定,例如 ISBP
(2003 & 2007 revision) 編輯委員之一的 Soh Chee Seng 在其
Implications and impact of ISBP[ICC DCINSIGHT Vol.9 No.2
(p.12)] 一文中,舉例解釋如下:信用狀要求提示船齡證明
(Certificate of ship’s age),則記載承運船舶其船齡為十二年之船
齡證明,其上應標示其簽發日期,而記載承運船舶下水日期為
2005.5.1 之另一船齡證明得不須標示日期。
(2) 相關案例
問題一:倘單據含有「證明 (certificate)」之名稱,是否須標示日期?
【分析與結論】
一單據含有「證明(certificate)」之名稱,是否須標示日期?對此問題未
有固定之答案,應視所須證明之型式、其文義或其上所顯示之確認,及該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