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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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人或其代理人 (agent or proxy)  簽發;另依據 ISBP paragraph  172
                             之實務補充,保險單據以保險經紀人之用箋  (insurance broker’s

                             stationery)  簽發,可以接受,但以該保險單據業經保險公司或其代理
                             人,或經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為要件;保險經紀人得以代理人之身

                             分代替標名保險公司或標名保險人簽署。

                             4. 其他單據:

                                  如要求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時,依據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信用狀應規定該等單據係由何人簽發及其措辭或其資
                             料內容。如信用狀對此未有規定,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再依

                             據 UCP600 第 3 條第 6 點:“first class”(一流的)、“well known”(著名
                             的)、“qualified”(合格的)、“independent”(獨立的)、“official”(正式的或

                             官方的)、“competent”(有資格的)、“local” (本地的) 等類之用語,用以
                             說明單據之簽發人,允許除受益人以外之任何簽發人簽發該單據 (即

                             在此情況,受益人簽發者不得接受);因此,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保
                             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又未規定應由何人簽發,則在不牴觸

                             前述 UCP600 第 3 條有關簽發人用語之解釋之情形下,包括受益人提
                             示者皆可接受。

                             5. 相關案例:



                              問題:倘信用狀用一含混之用語來規定單據之簽發人,則提示之單據,是
                                    否可接受?



                                                         【問題摘述】

                                 信用狀要求提示本地商會 (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所簽發之「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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