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157
147
保險人或其代理人 (agent or proxy) 簽發;另依據 ISBP paragraph 172
之實務補充,保險單據以保險經紀人之用箋 (insurance broker’s
stationery) 簽發,可以接受,但以該保險單據業經保險公司或其代理
人,或經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為要件;保險經紀人得以代理人之身
分代替標名保險公司或標名保險人簽署。
4. 其他單據:
如要求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時,依據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信用狀應規定該等單據係由何人簽發及其措辭或其資
料內容。如信用狀對此未有規定,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再依
據 UCP600 第 3 條第 6 點:“first class”(一流的)、“well known”(著名
的)、“qualified”(合格的)、“independent”(獨立的)、“official”(正式的或
官方的)、“competent”(有資格的)、“local” (本地的) 等類之用語,用以
說明單據之簽發人,允許除受益人以外之任何簽發人簽發該單據 (即
在此情況,受益人簽發者不得接受);因此,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保
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又未規定應由何人簽發,則在不牴觸
前述 UCP600 第 3 條有關簽發人用語之解釋之情形下,包括受益人提
示者皆可接受。
5. 相關案例:
問題:倘信用狀用一含混之用語來規定單據之簽發人,則提示之單據,是
否可接受?
【問題摘述】
信用狀要求提示本地商會 (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所簽發之「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