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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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未另有規定,以“copies”規定單據份數時,則提示一份正本單據其餘
為副本,此已符合規定;倘信用狀係以“originals”規定單據份數時,例
如“5 originals”,則所提示者須全部為正本。
另應注意,在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與保險單據時,依據 UCP600
相關條文 (第 19-25 條及第 28 條) 之規定,倘該等單據除航空運送單據
外,表明簽發之正本份數超過一份時,則須提示所簽發之全部正本,
此部分之進一步解析,將在後續個別單據之解析時說明。
2. 有關信用狀僅要求一份單據時,其究竟要求提示一份正本亦或一份
副本,依據 ISBP paragraph 30 之實務補充說明如下:
(1) 倘信用狀要求“Invoice in 1 copy”,此將解讀為須提示一份正本
發票。
(2) 倘信用狀要求“One copy of Invoice”,則提示一份正本或一份副
本發票,均符合信用狀要求。
3. 副本及影印本之提示:
倘信用狀要求提示單據副本 (copy) 時,依據 UCP600 第 17 條 d
項之規定,提示單據之正本或副本皆被允許;因此信用狀所要求者為
副本時,應明確規定所須副本之份數;但倘信用狀禁止提示正本或信
用狀已規定有關正本之指示 (例如全套提單正本逕寄開狀申請人),則
依據 ISBP paragraph 31 之實務補充,僅能提示副本,提示正本將不被
接受;而有關副本之定義,依據國際商會 Commentary on UCP600
(p.76) 之解釋,包括影印本 (photocopies),因此,倘不接受影印本,
則信用狀須明確規定 “a photocopy is not allowed”; 另依據 ISBP
paragraph 32 之實務補充,副本無須簽署;但倘信用狀要求提示正本
單據之影印本時,對此 UCP600、ISBP 或國際商會 Commentary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