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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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據之名稱
有關信用狀項下所提示之單據之名稱 (title)規定,信用狀統一慣
例並未有完整之規定,因此彙總 UCP600 及 ISBP 之相關規定或實務
補充整理分析如下:
1. 商業發票:
依據 ISBP paragraph 57 之實務補充,倘信用狀要求一「發票
(invoice)」,而未有進一步之定義,則提示任何型式之發票即已符合
(例如:“commercial invoice (商業發票)”、“customs invoice (海關發
票)”、“tax invoice (稅務發票)”、“final invoice (確定發票)”、“consular
invoice ( 領 事發票 )” 等 ) ,但除信用狀特 別授權外 ,發票確 認為
“provisional (臨時)”、“pro-forma (預立)”或類似者將不被接受;當信用
狀要求一「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則標示為“invoice”之單
據將被接受;亦即有關發票之標題,須視信用狀所要求之發票之名稱
(invoice 或 commercial invoice) 再依據 ISBP (2007 revision) 之實務補
充,來決定所提示之發票其名稱是否符合。
2. 運送單據:
在 UCP600 第 19-25 條有關七種運送單據之條文中,皆規定有
「XX 運送單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transport document,
however named, must appear to: …)」,亦即運送單據之審查,係所提
示之運送單據,須符合與信用狀所要求運送單據相關之信用狀統一慣
例之特定條文之規定,例如信用狀要求「提單 (Bill of Lading)」,則
受益人所提示者只要符合 UCP600 第 20 條之規定,而其名稱得為:
“Bill of Lading”、“Marine Bill of Lading”、“Combined Bill of L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