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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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保險單據名稱之相符性,須視信用狀之要求,再依據 UCP600 第 28
                             條之相關規定決定。

                             4. 其他單據:


                                  此為 UCP600 第 14 條 f 項所規範之單據,無論其簽發人、資料內
                             容或名稱,UCP600 本身皆未規定;但依據 ISBP paragraph 41 之實務

                             補充,單據得加上信用狀所要求之名稱、類似名稱或未冠予名稱,例
                             如:一信用狀須提示“包裝單  (Packing list)”,則載有與包裝相關之細

                             節,而其名稱為“Packing Note”、“Packing and Weight List”…等,或未
                             冠予名稱之單據,皆已足;但單據之內容須顯示能符合所須單據之功

                             能,此項實務說明可參考本節第二點 (四)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f 項有
                             關未規定單據內容之解析。

                             5. 相關案例:



                              問題一:信用狀要求提示由獨立之檢查機構簽發之“化驗證明書(analysis
                                       certificate)” ,但受 益人提示 名稱為 “ 品質證明書  (quality
                                       certificate)”,此是否構成瑕疵?


                                                         【問題摘述】


                                 信用狀要求提示由獨立 (independent)  之檢查機構簽發之“化驗證明書

                             (analysis certificate)”,但受益人提示名稱為“品質證明書 (quality certificate)”
                             單據部分內容載明:“產品已經化驗並顯示下列結果….(we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 has been analyzed by us with the following results…)”,此是否視為瑕
                             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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