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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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該拒付是否成立?
【分析與結論】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
準實務審閱時,單據中之資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
信用狀中之資料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本問題之信用狀並未要求在傳
真中顯示契約號碼,此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f 項之規定,該單據未填列契約
號碼,並不構成瑕疵,但受益人卻填入“契約號碼”並援用一個既非信用狀所
載明之契約號碼,亦非顯示於商業發票上做為契約號碼之號碼。在單據上填
入任何資料時,銀行即須審查該資料是否符合信用狀及 UCP 之規定,並須確
認與單據本身之資料及其他單據之資料不牴觸。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
本問題之其他單據顯示為契約號碼之資料與商業發票及信用狀上之資料相牴
觸,此可視為瑕疵;因此,拒付正確。“…According to sub-article 14 (d), the
data shown as the contract number is in conflict with that shown on the invoice
and in the credit. The refusal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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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商業發票顯示 2 個預立發票號碼及日期,但其他單據只顯示 1 個
預立發票號碼及日期,是否構成單據間不一致之瑕疵?(註:此案例
為單據之資料與信用狀之資料及商業發票之資料牴觸)
【問題摘述】
信用狀上所規定之貨物說明中,載有 2 個預立發票 (Pro-forma invoice)
號碼及日期,所提示之商業發票顯示此 2 個預立發票號碼及日期,但其他單
據只顯示 1 個預立發票號碼及日期,此是否構成瑕疵。
5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TA.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