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139
129
之解釋,係指對於信用狀之要求,單據本身之架構與目的,以及國際
標準銀行實務,皆須評估、瞭解及考量,藉以決定單據是否相符。另
本項規定使用「牴觸 (conflict with)」取代原 UCP500 第 13 條 a 項之
“inconsistent with (不一致)”,主要為「不一致」之規定經常被濫用而
產生爭議,例如許多開狀銀行經常將單據上文字明顯之繕打錯誤或拼
字錯誤,解釋為「不一致」主張構成瑕疵,而拒絕兌付;且依據國際
商會 Commentary on UCP600 (p.64) 之解釋,牴觸之用語較為嚴謹與
適宜,且要求銀行僅以單據本身之相符性為基礎決定提示是否符合,
有助於降低單據發生瑕疵之比率;另應注意 UCP600 有關相符性,不
僅止於單據間資料之比對,亦應比對同一單據上所載之其他資料,即
除單據間不得牴觸外,同一單據所載之各項資料亦不得牴觸;此在
James E. Byrne 在其 The Comparison of UCP600 & UCP500 (p.135) 書
中亦表示:“It also specifies that data must be compared to other data in
the same document.”
2. 相關案例:
前言: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d 項之規定,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
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單據中之資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
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中之資料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依此規
定,在審查單據時,審閱單據資料是否牴觸,包含與單據本身之資
料、其他單據之資料及信用狀之資料。
問題一:同一公路運送單據記載兩個不同之運送人名稱,是否構成單據之
瑕疵?(註:即同一單據所記載之資料,彼此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