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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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解釋,係指對於信用狀之要求,單據本身之架構與目的,以及國際
                             標準銀行實務,皆須評估、瞭解及考量,藉以決定單據是否相符。另

                             本項規定使用「牴觸 (conflict with)」取代原 UCP500 第 13 條 a 項之
                             “inconsistent with  (不一致)”,主要為「不一致」之規定經常被濫用而

                             產生爭議,例如許多開狀銀行經常將單據上文字明顯之繕打錯誤或拼
                             字錯誤,解釋為「不一致」主張構成瑕疵,而拒絕兌付;且依據國際

                             商會 Commentary on  UCP600  (p.64)  之解釋,牴觸之用語較為嚴謹與
                             適宜,且要求銀行僅以單據本身之相符性為基礎決定提示是否符合,

                             有助於降低單據發生瑕疵之比率;另應注意 UCP600 有關相符性,不
                             僅止於單據間資料之比對,亦應比對同一單據上所載之其他資料,即

                             除單據間不得牴觸外,同一單據所載之各項資料亦不得牴觸;此在
                             James E. Byrne 在其 The Comparison of UCP600 & UCP500 (p.135) 書

                             中亦表示:“It also specifies that data must be compared to other data in
                             the same document.”

                             2. 相關案例:


                             前言: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d 項之規定,當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及國際
                                    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單據中之資料無須與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

                                    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中之資料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依此規
                                    定,在審查單據時,審閱單據資料是否牴觸,包含與單據本身之資

                                    料、其他單據之資料及信用狀之資料。


                              問題一:同一公路運送單據記載兩個不同之運送人名稱,是否構成單據之
                                       瑕疵?(註:即同一單據所記載之資料,彼此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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