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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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據審查之時間


                             1. 銀行審查單據之時限:


                                  銀行審查單據之時限為何?依據第 14 條 b 項之規定,依指定而行
                             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者)  及開狀銀行各有自提示之日後最長

                             五個銀行營業日  (a maximum of five banking days) 以決定提示是否符
                             合,此時間並不因於提示日當日或其後任何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末日

                             之屆至而縮短或影響;再依據第 2 條定義之規定,所謂「提示」指交
                             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予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 (delivery of documents under

                             a credit to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因此,每一銀行都有
                             自收到單據之日後起算最長 5 個銀行營業日之審查單據時間,以決定

                             提示是否相符,且此期間不受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之屆至所影響,例
                             如:一套信用狀信用狀項下單據於 2011.7.30 提示予指定銀行,而信

                             用狀之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末日雖為 2011.7.31,依規定該指定銀行之
                             審查單據時間仍為提示後最長 5 個銀行營業日。

                             2. 相關案例:



                              問題:銀行在週六僅營運半天,是否為一個銀行營業日?


                                                         【問題摘述】


                                 某國之銀行業在週六之營業時間為半天,則位於該國之開狀銀行所簽發
                             之信用狀,該信用狀之提示日、單據審查之時限 (五個銀行營業日)  或拒付通

                             知之時限 (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 等,是否包含週六營業之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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