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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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而 UCP600 以較務實及準確之規定 (僅以單據為本,就單據表面
                        所示決定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取代;但對此,James E.  Byrne 在其

                        The Comparison of UCP600 & UCP500 (p.128) 書中有不同之主張,其
                        認為儘管 UCP500 載有此一措辭,審查之重點仍在於決定單據是否相

                        符,而非銀行是否以相當之注意審查單據,因此本條條文規定雖刪除
                        此項措辭,但實務作業並未改變。


                        (二)就表面所示


                        1. 就表面所示之定義:

                            以 UCP600 而言,條文中除第 14 條 a 項仍保留「就表面所示 (on
                        their face)」之措辭外,其餘條文中之同一措辭皆已刪除;主要原因

                        為,UCP600 將第 14 條架構為 UCP600 審查所有單據之基準,且“on
                        their face”在信用狀交易為一明確之觀念,已廣為法律之專業人士或跟

                        單信用狀之當事人所熟知;因此,無須在與單據有關之 UCP600 條文
                        中一再重複,但是在解釋或使用 UCP600 之相關條文時,仍須保有“on

                        their face”之概念;且國際商會之 Commentary on UCP600  (p.62)  亦主
                        張,此項規定係屬通則,因此適用所有信用狀項下提示之審查;包含

                        UCP600 第 18-28 條所規範之商業發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據等之審
                        查,仍為就單據表面審查,雖然其條文未有如此規定。

                            至於“on their  face”之概念,依據國際商會之 Commentary on
                        UCP600 (p.66) 之解釋,並不是單純的單據正反面之區分 (即“not refer

                        to a simple front versus the back of a document”),亦即銀行僅就單據之

                        文義決定提示是否符合信用狀、UCP 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而
                        不須逾越單據表面 (go beyond the face of a document) 進一步確認其文
                        義之實質內涵,且除少數例外 (參考相關範例),更不得以單據以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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