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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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而 UCP600 以較務實及準確之規定 (僅以單據為本,就單據表面
所示決定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取代;但對此,James E. Byrne 在其
The Comparison of UCP600 & UCP500 (p.128) 書中有不同之主張,其
認為儘管 UCP500 載有此一措辭,審查之重點仍在於決定單據是否相
符,而非銀行是否以相當之注意審查單據,因此本條條文規定雖刪除
此項措辭,但實務作業並未改變。
(二)就表面所示
1. 就表面所示之定義:
以 UCP600 而言,條文中除第 14 條 a 項仍保留「就表面所示 (on
their face)」之措辭外,其餘條文中之同一措辭皆已刪除;主要原因
為,UCP600 將第 14 條架構為 UCP600 審查所有單據之基準,且“on
their face”在信用狀交易為一明確之觀念,已廣為法律之專業人士或跟
單信用狀之當事人所熟知;因此,無須在與單據有關之 UCP600 條文
中一再重複,但是在解釋或使用 UCP600 之相關條文時,仍須保有“on
their face”之概念;且國際商會之 Commentary on UCP600 (p.62) 亦主
張,此項規定係屬通則,因此適用所有信用狀項下提示之審查;包含
UCP600 第 18-28 條所規範之商業發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據等之審
查,仍為就單據表面審查,雖然其條文未有如此規定。
至於“on their face”之概念,依據國際商會之 Commentary on
UCP600 (p.66) 之解釋,並不是單純的單據正反面之區分 (即“not refer
to a simple front versus the back of a document”),亦即銀行僅就單據之
文義決定提示是否符合信用狀、UCP 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而
不須逾越單據表面 (go beyond the face of a document) 進一步確認其文
義之實質內涵,且除少數例外 (參考相關範例),更不得以單據以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