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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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結論】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商業發票中貨物說明,須與信用狀的
說明相符。另第 14 條 d 項規定,在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
行實務審閱時,單據之資料與該單據本身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
用狀之資料,不須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
該發票已依 18 條 c 項之規定,反映了貨物說明 (含有兩個預立發票號碼
及日期),而其他信用狀規定的單據僅提及一個已出貨之預立發票號碼,以反
映部分裝運之事實。商業發票的資料與其他規定的單據並不須完全一致
(identical),但依照 18 條 c 項規定之涵意,以及於兩份預立發票上貨物描述
(即“fabric”) 係完全相同之事實,除了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僅有一預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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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顯示於單據上,並不構成抵觸。
二、單據簽發之相關規定
受益人倘欲使用信用狀,其須依據信用狀之規定出貨、提供勞務
或履行其他規定之行為後,備便 (簽發或取得) 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
並向信用狀規定之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以求獲得兌付或讓購;
除信用狀之規定外,以下僅將 UCP600 及 ISBP (2007 revision) 有關單
據簽發 (製作) 之規定及實務補充彙整分析如下:
6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2005-2008,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37(TA654rev), ICC publication No.697, p.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