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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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與結論】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商業發票中貨物說明,須與信用狀的

                        說明相符。另第 14 條 d 項規定,在依信用狀本文、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
                        行實務審閱時,單據之資料與該單據本身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

                        用狀之資料,不須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牴觸。

                            該發票已依 18 條 c 項之規定,反映了貨物說明 (含有兩個預立發票號碼
                        及日期),而其他信用狀規定的單據僅提及一個已出貨之預立發票號碼,以反
                        映部分裝運之事實。商業發票的資料與其他規定的單據並不須完全一致

                        (identical),但依照 18 條 c 項規定之涵意,以及於兩份預立發票上貨物描述

                        (即“fabric”)  係完全相同之事實,除了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僅有一預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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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碼顯示於單據上,並不構成抵觸。





                        二、單據簽發之相關規定



                            受益人倘欲使用信用狀,其須依據信用狀之規定出貨、提供勞務

                        或履行其他規定之行為後,備便 (簽發或取得)  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

                        並向信用狀規定之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以求獲得兌付或讓購;
                        除信用狀之規定外,以下僅將 UCP600 及 ISBP (2007 revision)  有關單
                        據簽發 (製作) 之規定及實務補充彙整分析如下:






                        6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2005-2008,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37(TA654rev), ICC publication No.697, p.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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