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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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人之委託之張數。

                        (三)備付期滿註記 (須知第五點)


                            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後,經發票人向付款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
                        他應付款」帳,並已辦妥提存備付註記者,若原退票據自退票日起算

                        已滿三年,仍未重行提示請求付款者,付款金融業者即應填具「支票
                        存款戶『備付期滿』註記申請單」,核轉當地票交所總 (分)  所為備付
                        期滿註記。


                        (四)重提付訖註記 (須知第六點)


                          1.  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後,經執票人重行提示並由付款金融業者於
                             「其他應付款」帳付訖者,付款金融業者應即填具「支票存款戶

                             『重提付訖 (其他應付款)』註記申請單」,連同原退票據影本及
                             退票理由單核轉票交所總 (分) 所為重提付訖註記。

                          2.  票據發生退票後,發票人將票款存入其支票存款帳戶,經執票人
                             重行提示並由付款金融業者於該支票存款帳付訖者,得向付款金

                             融業者申請依規定格式套寫四聯式「支票存款戶『重提付訖 (支
                             票存款帳)』註記申請單」,並繳納手續費,該申請單第一聯由

                             金融業者代傳票或留存,第四聯代收據交由申請人收執,第二聯
                             及第三聯於二個營業日內,連同原退票據影本、退票理由單及該

                             支票存款戶對帳單核轉票交所總 (分) 所為重提付訖註記。
                          3.  辦理重提付訖註記者,即不列計構成拒絕往來或構成終止擔當付

                             款人之委託之張數。


                        (五)註記事實-匯款滯留等情形(須知第七條)

                            支票存款戶因下列事由所造成之存款不足退票,得檢具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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