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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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聲請公示催告。

                             (三)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就是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
                             法院對於受公示催告之人,依聲請宣示其喪失權利之判決。聲請除權

                             判決之期間,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之。對除權判決不得
                             上訴。聲請人取得除權判決後,得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撤銷付款之委託



                                  票據撤銷付款之委託係指發票人就所簽發之特定票據,禁止付款
                             人依約定執行付款之行為。辦理該項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票提示之法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依票據法第 135 條之規定,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之期限內不得
                             撤銷付款之委託。


                             (二)本票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不受到期日或提示期限過後期間之
                                    限制


                                  惟應注意:
                                1.  存戶申請票據之撤銷付款委託時,應填具「撤銷付款委託申請

                                  書」。
                                2.  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未經

                                  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應即通知票據交換所公告,終止為擔
                                  當付款人之契約。

                                3.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契約後,應通知存戶繳回剩餘空白本票,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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