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75
61
為聲請公示催告。
(三)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就是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
法院對於受公示催告之人,依聲請宣示其喪失權利之判決。聲請除權
判決之期間,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之。對除權判決不得
上訴。聲請人取得除權判決後,得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撤銷付款之委託
票據撤銷付款之委託係指發票人就所簽發之特定票據,禁止付款
人依約定執行付款之行為。辦理該項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票提示之法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依票據法第 135 條之規定,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之期限內不得
撤銷付款之委託。
(二)本票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不受到期日或提示期限過後期間之
限制
惟應注意:
1. 存戶申請票據之撤銷付款委託時,應填具「撤銷付款委託申請
書」。
2. 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未經
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應即通知票據交換所公告,終止為擔
當付款人之契約。
3.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契約後,應通知存戶繳回剩餘空白本票,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