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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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遺失與掛失止付




                            支票存款人或持票人因票據遺失、滅失或被竊,可先行電話向付
                        款行口頭通知,再辦理掛失手續,其辦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止付通知

                            掛失止付之通知人須向銀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

                        失票據申報書」,並於提出止付通知之 5 日內提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
                        告之證明,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銀行對於通知掛失理由不負

                        認定之責。此外保付支票不得受理掛失止付。由於票據填載之日期不
                        同,其處理方式略有差異,分別說明如下:

                          1.  已到期之票據:經辦人員應先查明是否符合止付通知理由以及有
                             無存款,再自存戶之存款等額轉出列於「其他應付款」,並將資

                             料輸入電腦檔案註記,並登記於備查簿內。若無存款,則不予以
                             受理。如存款不足,應就其餘額予以止付,日後再有存款,再繼

                             續止付,經止付之金額由銀行轉入「其他應付款」。俟法院除權
                             判決後,再辦理付款。若未依相關程序規定,如 5 日內提出公示

                             催告或提出除權判決,則銀行應將「其他應付款」之款項轉回支
                             票存款戶。

                          2. 未到期票據:應先予以登記,俟支票到期時再依上述方式辦理。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就是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之方式 (例如在報紙
                        上登載),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

                        逾期不為申報,則產生喪失權利之程序。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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