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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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契約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託為其擔當付款人。
                          4.  支票存款戶於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

                             票,如提示之本票係於終止契約後簽發者,必須以「擅自指定金
                             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理由退票,前述理由之退票,一

                             年內達「三張」以上者,應即通知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
                             戶。

                          5.  支票存款戶於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
                             票,該提示之本票係於終止契約前簽發者,如其存款足敷該票

                             款,銀行應以「終止擔當付款契約」之理由退票;如其存款不敷
                             該票款,銀行應以「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雙重理由退
                             票。




                           支票之退票



                            存戶簽發之支票,經執票人依法提示,如提示之票據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付款銀行應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並即時通知票據交換

                        所。

                        代號              退票理由               代號             退票理由

                                                                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
                         01   存款不足                          21
                                                                人背書不全、不符
                         02   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                  22  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

                         03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                  23  記名票據受款人背書不清
                                                                支票未到票載發票日,本票及匯
                         04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24
                                                                票未到到期日

                         05   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                  25  支票發行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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