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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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
06 26 未經發票人簽章
足
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
07 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27
章
11 發票人簽章不符 28 字經擦改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
12 29 金額文字不清
付款人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
13 30 經掛失止付
託
31 掛失空白票據
51 存款不足─未簽補充條款戶 32 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
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未簽
52 33 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補充條款戶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未簽 拒絕往來戶(轉入「其他應付款」
53 34
補充條款戶 之餘額足敷)
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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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未簽補充條款戶
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未
57 91 MICR 交換差額沖帳
簽補充條款戶
61 發票人簽章不符─未簽補充條款戶 92 退票交換差額沖帳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
62 93 實體票未收妥
付款人─未簽補充條款戶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
63 99 其他 (應記載具體退票理由)
託─未簽補充條款戶
存戶簽發之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時,則銀行得逕自存戶帳內扣
繳退票違約金,每張二百元,其中 75%繳付票據交換所,銀行收取
25%。同一票據數度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退票,只收「一次」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