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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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交所總 (分) 所辦理註記事實:
1. 支票存款帳戶於營業時間內有足夠存款餘額,因金融業者內部作
業疏失誤以存款不足退票,經清償後檢具支票存款明細帳及相關
證明者。
2. 支票存款戶於金融業者對外營業時間內已辦妥匯款、轉帳手續,
因電腦系統故障致所匯款項滯留結算機構、匯出行或匯入行,無
法及時解款入帳,所造成之存款不足退票,經清償後檢具支票存
款明細帳、匯款或轉帳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者。
3. 支票存款戶未於金融業者對外營業時間內辦妥匯款、轉帳手續,
而造成存款不足退票,但於退票當日申請將退票款項列收「其他
應付款」帳指定票號備付,或將退票款項存入其支存帳戶,且自
該退票次營業日起至清償票款之前一日止,每日帳上存款餘額皆
保持足付原退票據之票款者,檢具支票存款明細帳、匯款或轉帳
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者。
4. 提示票據之金融業者因內部作業疏失,將存戶已辦妥撤票手續之
票據,誤為提示造成之存款不足退票,應檢具傳票及相關證明文
件,證明存戶於支票之票載發票日或本票之到期日前已辦理撤票
手續者。
5. 支票存款戶遭受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除依「台灣票據交換所因
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辦理
外,對於受災支票存款戶確實受困災區,且於交通修復後立即將
退票款項清償或提存備付,經檢附相關證明者。
6. 其他不可歸責於發票人之事由,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票交
所總 (分) 所核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