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81

67





                             件,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交所總 (分) 所辦理註記事實:
                                1.  支票存款帳戶於營業時間內有足夠存款餘額,因金融業者內部作

                                  業疏失誤以存款不足退票,經清償後檢具支票存款明細帳及相關
                                  證明者。

                                2.  支票存款戶於金融業者對外營業時間內已辦妥匯款、轉帳手續,
                                  因電腦系統故障致所匯款項滯留結算機構、匯出行或匯入行,無

                                  法及時解款入帳,所造成之存款不足退票,經清償後檢具支票存
                                  款明細帳、匯款或轉帳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者。

                                3.  支票存款戶未於金融業者對外營業時間內辦妥匯款、轉帳手續,
                                  而造成存款不足退票,但於退票當日申請將退票款項列收「其他

                                  應付款」帳指定票號備付,或將退票款項存入其支存帳戶,且自
                                  該退票次營業日起至清償票款之前一日止,每日帳上存款餘額皆

                                  保持足付原退票據之票款者,檢具支票存款明細帳、匯款或轉帳
                                  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者。

                                4.  提示票據之金融業者因內部作業疏失,將存戶已辦妥撤票手續之
                                  票據,誤為提示造成之存款不足退票,應檢具傳票及相關證明文

                                  件,證明存戶於支票之票載發票日或本票之到期日前已辦理撤票
                                  手續者。

                                5.  支票存款戶遭受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除依「台灣票據交換所因
                                  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辦理

                                  外,對於受災支票存款戶確實受困災區,且於交通修復後立即將
                                  退票款項清償或提存備付,經檢附相關證明者。

                                6.  其他不可歸責於發票人之事由,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票交
                                  所總 (分) 所核可者。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