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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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印證明收到日期,第一聯代傳票或留存,第四聯代收據交由申
                                  請人收執,第二聯及第三聯於二個營業日內,連同有關單據核轉
                                  當地票交所總 (分) 所為清償贖回註記。

                                3.  發票人若喪失已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得依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

                                  程序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以法院判決書及列收「其他應付款」
                                  帳傳票影本辦理清償贖回註記。但喪失之票據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者,發票人得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及加蓋原提示人印鑑之清償證
                                  明書辦理註記。

                                4.  辦理清償贖回註記者,即不列計構成拒絕往來或構成終止擔當付
                                  款人之委託之張數。


                             (二)提存備付註記 (須知第四點)

                                1.  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後,發票人自退票之次日起算,在三年內得

                                  將票款存入付款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並填具
                                  四聯式「支票存款戶『提存備付』註記申請單」,連同備付原退

                                  票據票款及備付手續費,送交付款金融業者,該金融業者應於驗
                                  證無訛後,加蓋印章證明收到日期。另將備付票款列收「其他應

                                  付款」帳,該申請單第一聯由金融業者代傳票或留存,第四聯代
                                  收據交由申請人收執,第二聯及第三聯於二個營業日內,連同

                                  「其他應付款」帳收入傳票影本核轉當地票交所總 (分) 所為提存
                                  備付註記。

                                2.  經提存備付註記之退票,除已為備付期滿註記者外,發票人於原
                                  退票據重行提示付訖前提取備付款者,付款金融業者應於二個營

                                  業日內,具函通知當地票交所總 (分) 所取消提存備付註記。
                                3.  辦理提存備付註記者,即不列計構成拒絕往來或構成終止擔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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