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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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款之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
136 條之規定。因此支票一經銀行保付後,應即將支票之金額,由發
票人之帳戶轉出至另成立之「保付支票」科目保管,從存戶與受款人
之關係轉為銀行與受款人間關係,經保付後,其付款責任概由銀行負
責。因此,支票經銀行保付後,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4. 發票滿 1 年後仍得付款:
因經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票據法第 136 條之規定,故經保付之支
票發票滿 1 年後仍得付款。
本行支票
本行支票 (cashier's Checks) 即市場上實務稱之為銀行本票,實質
上是支票之一種,與一般支票戶之辨別乃在發票人為銀行本身,以本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此支票通常銀行用在下列事項:
1. 提供客戶為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依約定須繳交投標押標金
或工程履約保險金,由客戶簽發支票或提款憑條請求銀行換發本
行支票,作為存出保證金之用。
2. 客戶因商業交易,為增進買方信用程度,用本行支票充作清理交
易款項使用。
3. 銀行本身因業務費用之支出或銀行因業務上之款項之支付,內部
規定以簽發本行支票支付為原則。
本行支票之特性如下:
1. 本行支票為支票之一種:本行支票為銀行開具以本行為付款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