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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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銀行核發空白支票時,應將票據起訖號碼填記於「票據領取證」
及「領取票據登記簿」內;並將號碼正確輸入電腦及認證。
3. 存戶結清銷戶或拒絕往來後繳回之空白票據,應加蓋「作廢」戳
記定期銷燬,並留存紀錄。
4. 下列情形應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 (本) 票:
(1) 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
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2) 使用支、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5. 下列情形應停止發給空白支 (本) 票:
(1) 存戶之存款被扣押未經全數提存備付者。
(2) 公司戶先行開戶惟未在指定期間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支票存款取款之處理實務
存戶取款時,應簽發支票並加蓋原留印鑑,憑以向銀行請求付
款,櫃員收下支票時,應即辦理下列手續:
(一)審核支票
1. 號碼審核是否為該存戶所領用之支票。
2. 日期
(1) 審核票載發票日是否在提示日之後,因支票在票載發票日
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2) 審核票載發票日是否已屆滿一年。依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支
票發行滿一年時,不得付款。例如票載發票日是 101 年 12 月
1 日,支票提示日若是 102 年 11 月 30 日可付款,若是 1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