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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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銀行核發空白支票時,應將票據起訖號碼填記於「票據領取證」
                                  及「領取票據登記簿」內;並將號碼正確輸入電腦及認證。

                                3.  存戶結清銷戶或拒絕往來後繳回之空白票據,應加蓋「作廢」戳
                                  記定期銷燬,並留存紀錄。

                                4. 下列情形應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 (本) 票:
                                  (1)  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
                                      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2) 使用支、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5. 下列情形應停止發給空白支 (本) 票:
                                  (1) 存戶之存款被扣押未經全數提存備付者。
                                  (2) 公司戶先行開戶惟未在指定期間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支票存款取款之處理實務



                                  存戶取款時,應簽發支票並加蓋原留印鑑,憑以向銀行請求付
                             款,櫃員收下支票時,應即辦理下列手續:


                             (一)審核支票

                                1. 號碼審核是否為該存戶所領用之支票。

                                2. 日期
                                  (1)  審核票載發票日是否在提示日之後,因支票在票載發票日

                                      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2)  審核票載發票日是否已屆滿一年。依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支

                                      票發行滿一年時,不得付款。例如票載發票日是 101 年 12 月
                                      1 日,支票提示日若是 102 年 11 月 30 日可付款,若是 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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