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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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營業稅證明)。但尚未開始營業者,得在指定期間補驗營
                                利事業登記證。
                             (2) 分公司申請開戶,應提出本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書。

                             (3) 行號應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4) 其他團體,應持有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
                          2.  申請開戶,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之負責人親自辦理或由受理開戶

                             銀行派員查實,並應對開戶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準用個人申請開戶
                             規定查核之。

                          3. 公司、行號之開戶,應予實地查證。
                          4.  公司及具有法人人格之其他團體之負責人,未留有開立支票存款

                             戶之發票人印鑑者,應由負責人代表法人填具授權書,授權人對
                             被授權人之行為應負其法律上之責任。


                        (三)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申請開戶時

                          1. 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申請開戶者,應憑正式公文辦理。

                          2.  惟除政府機關外,其餘程序均與公司、行號申請開戶時相同,即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票信查詢、負責人親自簽名

                             及實地查證等事項,對於學校、公營事業均完全適用。


                           空白支票之管理及核發




                            銀行對領用空白支票情形,應指定部門或專人作不定期內部檢
                        查。銀行核發空白支票、本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客戶領用空白支票應填具加蓋原留印鑑之「票據領取證」並經主
                             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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