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62
348
2. 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受理客戶應辦理事項:應訂定客戶交付信託財產之最低金額
及條件,以及得拒絕受理客戶之各種情事。
(2) 瞭解客戶審查事項:
應訂定瞭解客戶之審查作業程序及應留存之基本資料,包
括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過往投資經驗及委託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
結果,應經客戶簽名確認。
接受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
客戶簽約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
理。
(3) 評估客戶投資能力應辦理事項: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
客戶委託時,除參考前款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4) 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依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
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以淺顯文字明確告知委託人,該投資標的之交易係信託業
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由信託業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
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該筆投資交易。
所稱商品適合度規章,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
等級及個別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以利依非專業投資人之風險承受等
級,推介或受託投資合適風險等級之商品。並應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
機制,以避免不當推介或受託投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