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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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3) 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之交易。


                             (三)誠實義務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保證收益的禁止


                                  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若以信託財產投資保本
                             保息證券,係由證券發行人保本保息,並非受託人出面保證,則不違

                             反此項規定。

                             (五)由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經營管理


                                1.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
                                  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

                                  少各有一人具備督導人員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2.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主要信託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



                             (一)特定金錢信託之性質

                                  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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