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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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指定或未指定之信託係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或標的並無指
                                      定或未指定者。
                                2. 有價證券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3.  動產信託:以船舶、航空器、機器設備或汽車等動產為信託財產

                                  設立之信託。
                                4. 不動產信託:以土地或其定著物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

                                5.  無實體財產信託:以無實體財產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主要有
                                  著作權信託及專利權信託等。


                             (四)以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區分

                                1.  營業信託:即受託人以接受信託為業者 (即受託人為信託業),又
                                  稱商事信託。

                                2.  非營業信託:即非以信託業為受信託人者,又稱民事信託。如受

                                  託人為律師或會計師。





                                                          信託業概述





                                  依信託業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稱為信
                             託業,信託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並無信
                             託之專業機構,僅有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兼營信託

                             業務。銀行兼營時係以成立信託部之方式經營信託業務,信託業經營
                             之業務分為專營業務與附屬業務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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