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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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指定或未指定之信託係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或標的並無指
定或未指定者。
2. 有價證券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3. 動產信託:以船舶、航空器、機器設備或汽車等動產為信託財產
設立之信託。
4. 不動產信託:以土地或其定著物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
5. 無實體財產信託:以無實體財產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主要有
著作權信託及專利權信託等。
(四)以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區分
1. 營業信託:即受託人以接受信託為業者 (即受託人為信託業),又
稱商事信託。
2. 非營業信託:即非以信託業為受信託人者,又稱民事信託。如受
託人為律師或會計師。
信託業概述
依信託業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稱為信
託業,信託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並無信
託之專業機構,僅有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兼營信託
業務。銀行兼營時係以成立信託部之方式經營信託業務,信託業經營
之業務分為專營業務與附屬業務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