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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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報告。


                           信託業的基本義務




                        (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應具備專業的信託及金融相關知識與技能,
                        並較一般受託人,負較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


                        (二)忠實義務

                            信託業必須以受益人的利益為處理信託事務之唯一目的,不可以

                        有與受益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忠實義務包括:
                          1.  禁止兼任其他業務: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

                             他業務之經營。
                          2. 禁止行為

                             (1)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
                                等授信業務。

                             (2) 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3.  限制行為: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

                             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1)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  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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