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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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報告。
信託業的基本義務
(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應具備專業的信託及金融相關知識與技能,
並較一般受託人,負較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
(二)忠實義務
信託業必須以受益人的利益為處理信託事務之唯一目的,不可以
有與受益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忠實義務包括:
1. 禁止兼任其他業務: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
他業務之經營。
2. 禁止行為
(1)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
等授信業務。
(2) 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3. 限制行為: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
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1)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 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