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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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信託予受託人,使其依信託之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
定目的,予以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3) 宣言信託:財產所有人將自己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以書面
或口頭對外宣言,今後為他人利益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二)依信託之目的區分
1. 私益信託:以私人之利益而設立者,除營業信託外,受法院之監
督。可再細分為:
(1) 自益信託:信託利益歸屬於委託人本人所有,亦即委託人本
人為受益人。
(2) 他益信託:信託利益歸屬於第三人享有,亦即以委託人以外
之第三人為受益人,例如委託人之子孫。
2. 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
目的而設立,受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者之信託。
(三)依財產屬性而區分
1. 金錢信託: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所謂以金錢為信託財產是
指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時之現況為金錢,信託財產交付後,受託
人可依信託契約處分信託財產,將其轉換為其他之財產 (如:有
價證券)。金錢信託分為指定金錢信託與特定金錢信託與無指定
或未指定之金錢信託。
(1) 指定金錢信託係由委託人指定信託財產之運用方法及標的之
種類者。
(2) 特定金錢信託係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方法與標的,在信託契
約中有明確特別指定訂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