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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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信託予受託人,使其依信託之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
                                定目的,予以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3)  宣言信託:財產所有人將自己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以書面
                                或口頭對外宣言,今後為他人利益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二)依信託之目的區分

                          1.  私益信託:以私人之利益而設立者,除營業信託外,受法院之監
                             督。可再細分為:

                             (1)  自益信託:信託利益歸屬於委託人本人所有,亦即委託人本

                                人為受益人。
                             (2)  他益信託:信託利益歸屬於第三人享有,亦即以委託人以外
                                之第三人為受益人,例如委託人之子孫。

                          2.  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

                             目的而設立,受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者之信託。

                        (三)依財產屬性而區分


                          1.  金錢信託: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所謂以金錢為信託財產是
                             指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時之現況為金錢,信託財產交付後,受託

                             人可依信託契約處分信託財產,將其轉換為其他之財產 (如:有
                             價證券)。金錢信託分為指定金錢信託與特定金錢信託與無指定

                             或未指定之金錢信託。
                             (1)  指定金錢信託係由委託人指定信託財產之運用方法及標的之

                                種類者。
                             (2)  特定金錢信託係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方法與標的,在信託契

                                約中有明確特別指定訂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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