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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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雖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之所有,但並非為受託人之財產,因
此信託財產應與自己之自有財產帳戶要分別獨立。
4.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破產財團。
5. 受託人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對信託財
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
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
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6. 受託人是以自己之名義管理與處分信託財產:由於信託財產在法
律上已歸屬於受託人,故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權管理及
處分權之人。委託人雖有委託人之指示,但對信託財產並無支配
權,而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對外所產生之權利與義務,
亦是直接對受託人發生效力。
信託種類
(一)依信託發生之原因區分
1. 法定信託:信託係依法的作用而成立之信託,又稱非任意信託。
包括財產所有人非基於自己的意思,而係依法應為他人保有財產
之情形,法律強制該所有人為信託受託人之「構成信託」,以及
依當事人意思推定或解釋而發生的「推定信託」。
2. 設定信託:信託之成立乃當事人依意思表示而設立,其設立之方
法包括下列三種:
(1) 契約信託:信託係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合意而產生者。
(2) 遺囑信託:委託人 (即立遺囑人) 以遺囑將其財產權之全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