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57
343
(4) 債務之履行。
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12.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如信託架構下之全權委託
業務)。
信託契約
信託業與委託人訂定之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
1.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2. 信託目的。
3.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4. 信託存續期間。
5.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6.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7.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8. 受託人之責任。
9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10.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11.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12.簽訂契約之日期。
13.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
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