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61
347
之人或破產人簽立信託契約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行。
(2) 信託契約應明白揭示,不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3) 各項申購、贖回及轉換等申請書,應加蓋原留印鑑。
(4) 各項申購、贖回及轉換等申請資料,應鍵入電腦並經主管覆
核。
(5) 委託人逐筆指示委託銀行於國際金融市場進行買賣操作,其
持有之有價證券及辦理交割與孳息領取等事宜,必須由受託
銀行指示國外保管機構辦理。
(6) 屬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之收益分配予營利事業機構者,必須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0%」稅額。
(7) 信託存摺或憑證掛失應輸入電腦控管,掛失申請書所蓋印鑑
應與原留印鑑相符。
(8) 空白信託存摺或憑證應交專人保管,領用存摺、憑證必須登
錄登記簿控管。
(9) 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之分支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
應依規取得營業執照。
(10)銀行兼營信託業應以現金或政府債券提存賠償準備金「新台
幣五千萬元」。
(11)信託業應依規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應「每三
個月」評審一次,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12)每季終了「十五日內」應將信託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及信託財產之評審報告等,送交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備查。
(13)應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及編製收支計算表,
送交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