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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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圍或方法及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1.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指定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

                             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
                             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

                          2.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不指定金錢信託):指委託人
                             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
                             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

                          3.  特定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

                             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

                             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
                             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


                        (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是目前銀行金錢信託之主要

                        項目,辦理本項業務時,客戶 (委託人)  與銀行 (受託人)  簽訂信託契
                        約,委請受託銀行代為投資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委託人應負擔基金

                        之申購、轉換、回贖等各項費用,並支付受託銀行信託管理費。受託
                        銀行則於每日就投資同一基金之信託資金,向基金相關機構辦理投資

                        手續,再將所購得之單位數分別記錄於每一委託人帳戶。委託人也可
                        以委託受託銀行以定期 (不) 定額方式辦理投資事宜。

                          1. 一般規範事項
                             (1)  委託人必須是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法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

                                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簽立信託契約,應取得其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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