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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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或方法及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1.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指定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
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
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
2.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不指定金錢信託):指委託人
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
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
3. 特定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
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
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
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
(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是目前銀行金錢信託之主要
項目,辦理本項業務時,客戶 (委託人) 與銀行 (受託人) 簽訂信託契
約,委請受託銀行代為投資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委託人應負擔基金
之申購、轉換、回贖等各項費用,並支付受託銀行信託管理費。受託
銀行則於每日就投資同一基金之信託資金,向基金相關機構辦理投資
手續,再將所購得之單位數分別記錄於每一委託人帳戶。委託人也可
以委託受託銀行以定期 (不) 定額方式辦理投資事宜。
1. 一般規範事項
(1) 委託人必須是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法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
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簽立信託契約,應取得其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