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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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
訂定之比率。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占該境外基金
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
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比率,不得超過金管
會規定之一定限額。
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
資地區,該投資比率由金管會定之。
該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境外基金已經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者。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事項。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專案核准或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
公告者,得免受第一款及第七款之限制。
(2)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基金管理機構 (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 所管理以公開募集
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 20 億元美金或
等值之外幣者。所稱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
全權委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