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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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

                                   訂定之比率。
                                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  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占該境外基金
                                   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

                                  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比率,不得超過金管
                                   會規定之一定限額。

                                  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
                                   資地區,該投資比率由金管會定之。

                                 該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
                                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 境外基金已經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者。
                                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事項。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專案核准或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
                                公告者,得免受第一款及第七款之限制。

                             (2)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  基金管理機構 (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  所管理以公開募集

                                   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 20 億元美金或
                                   等值之外幣者。所稱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

                                   全權委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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