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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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特別規範
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事項,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2) 不得對一般大眾就特定投資標的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
(3) 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得就特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
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推
介,前述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信託業之推介行為須事先徵取委託人之同意書,且不得以
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委託人得隨時終止該推介行
為,並於書面指示送達信託業後生效。
信託業推介之特定投資標的,應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
價證券管理規則之規定,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
易所交易。
(4) 如特定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登記或註冊之所在地、發行之商
品掛牌或上市地,有限制僅專業投資人得投資或屬私募商品
者,受託人僅得受理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
4.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投資之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有價
證券 (統稱為「境外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