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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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該專戶名義加以管理。
                                2. 受託銀行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3. 員工福利儲蓄 (或持股) 信託專戶財產,應與受託銀行自有財產及
                                  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4. 受託持有「每一員工福利儲蓄 (或持股) 信託」分別所投資股票合
                                  計數達該企業已發行股數「5%」以上者,應申報金管會備查。

                                5.  員工福利儲蓄 (或持股)  信託專戶產生之無 (有)  償配股,應事先
                                  經委員會書面指示參加除權 (或現金增資認股),現金增資股款應

                                  於繳款期限日前繳納,對不擬參加除息 (權) 者,應依據委員會書
                                  面指示於除息 (權) 交易日前將股票賣出。

                                6.  公司股東會遇有董監事改選時,「受託銀行」應依據委員會書面
                                  指示記載所欲支持之候選人人選及其選舉權數,代表出席並行表

                                  決權,受託銀行出席股東會時,不得為董監事之候選人人選。
                                7.  保管員工福利儲蓄 (或持股)  信託專戶項下有價證券實體 (含短期

                                  票券附買回交易保管憑條)  之人員與帳務處理人員,應分由不同
                                  人員擔任,有價證券實體並應不定時由「非保管人員」抽點並留

                                  存紀錄備查。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意義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謂信託業受託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約

                                  定,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
                                  用者,由信託業就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
                                  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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