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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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
保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全
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及該金融機
構淨值百分之十。
3. 流動性之維持
為因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資金退出時,信託財產之變現
及支付能力,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
動性。主管機關訂有「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
準則」規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其主要規範內容為:
(1) 流動性資產之範圍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
時,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現金及銀行存款。
公債。
短期票券。
其他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2) 應遵守之比率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持有之流動性資
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
百分之五。
所規定流動性維持之規定,係以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來計
算。例如股票集合管理帳戶,其資金不得全數運用於股票投
資,應至少保留一部分資金運用於現金、銀行存款、公債及
短期票券等流動性較高之資產。信託業應每日計算個別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