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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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

                                         保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全
                                         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及該金融機

                                         構淨值百分之十。
                                3. 流動性之維持

                                  為因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信託資金退出時,信託財產之變現
                             及支付能力,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

                             動性。主管機關訂有「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
                             準則」規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其主要規範內容為:

                                  (1)  流動性資產之範圍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

                                      時,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公債。
                                       短期票券。

                                       其他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2) 應遵守之比率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持有之流動性資
                                      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

                                      百分之五。
                                      所規定流動性維持之規定,係以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來計

                                      算。例如股票集合管理帳戶,其資金不得全數運用於股票投
                                      資,應至少保留一部分資金運用於現金、銀行存款、公債及

                                      短期票券等流動性較高之資產。信託業應每日計算個別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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