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75

361




                                 共同信託基金




                                  所謂共同信託基金,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
                             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

                             用之信託資金。信託業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得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一)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程序

                                1.  募集發行前應檢具相關書件,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金管會核准,其所發行之共同信託基
                                  金,擬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應依證券相關法

                                  令提出申請。募集發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者,應洽商中央銀行意
                                  見。

                                2.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

                                  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3.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1.  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
                                  券之發行及轉讓。

                                2.  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但運用範圍屬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者,其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