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77

363





                                5.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之投資,其投資範圍及
                                  限制,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之。

                                6.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
                                  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

                                  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
                                  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

                                  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
                                  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投資分析報告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

                                  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7.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
                                  析顧問服務。

                                8.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1) 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3) 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4)  運用於任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商業

                                      本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十。

                                  (5)  運用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
                                      債、可轉換公司債及短期票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

                                      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6)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保

                                      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共同
                                      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

                                      十。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