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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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之投資,其投資範圍及
限制,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之。
6.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
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
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
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
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
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投資分析報告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
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7.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
析顧問服務。
8.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1) 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3) 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4) 運用於任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商業
本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十。
(5) 運用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
債、可轉換公司債及短期票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
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6)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保
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共同
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