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74

360




                                管理運用帳戶之流動性資產帳戶淨資產價值,其占帳戶淨資
                                產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未達規定比率者,應立即
                                調整之。

                             (3) 流動性不符規定時,應暫停撥付之退出信託資金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流動性不符規定時,應暫停計算應撥付
                                之退出信託資金總額,受託人應以合理之方式儘速處分該集

                                合管理運用帳戶資產,以籌措足夠之流動資產俾給付前項信
                                託資金,並於流動性比率符合規定之次一日,依當日每單位

                                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應返還之信託資金,及於
                                恢復計算日起,於約定日數內,將應返還之信託資金逐筆撥
                                入委託人原信託帳戶。


                        (四)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規範


                            前已說明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應優先遵守信託業法第
                        三十二條之規範,茲說明如下:

                            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對於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
                        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限制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l. 現金及銀行存款。
                          2.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3. 投資短期票券。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故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僅能投資上述標的,不得投資股
                        票,並應受上述風險分散、流動性維持之規定。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