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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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決定權者。
                                2.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
                             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
                             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因屬信託

                             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之一種,其運用範圍應優先遵守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規範。

                                3.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

                             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
                             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

                             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
                             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
                             金,係指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及不指定營運

                             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據此,特定集合管理金錢信
                             託項下之集合管理帳戶,其管理運用概依委託人或其委任第三人之運

                             用指示,該等帳戶之設置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在「信託資金集合
                             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規範範圍內。


                             (三)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之原則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交易

                             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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