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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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指信託業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
                             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所分別設置之帳戶。

                          3.  所稱受益人,指依持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權之比例,而
                             享有該信託受益權者。

                          4.  所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因委託人將信託資
                             金交付予信託業集合管理運用,而於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

                             所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並由信託業以記帳方式登載。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


                        (二)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類型

                            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為金錢信託項下之一種運用方式。惟

                        其雖屬金錢信託,但與一般金錢信託商品之申請辦理方式不同,集合
                        管理運用為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一種,而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是

                        受託人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方式,將不同委託人之資金中運用
                        範圍或方法相同的部分匯集到一個帳戶,進行相同標的之投資或運

                        用。主管機關為使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能有明確規
                        範,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授權訂有「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運用管理辦法」,此辦法規範重點之一在於管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
                        設置。其中屬於信託財產採集合管理運用方式予以管理運用者,包括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及特定集
                        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等三項,其意涵分別說明如下:

                          1.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

                        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
                        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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