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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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運用限制
(1) 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
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及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2) 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投資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所存放
之金融機構或發行金融債券之銀行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5) 投資於短期票券或公司債,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
兌者,其發行人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
(6) 不得投資於其他未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標的。經金管會核准
之其他投資,應遵守之規定由金管會另定之。
2. 風險分散規定
(1) 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分散
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
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百分
之十。
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2) 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分散
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短期票券及公司債之金額,合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