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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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用限制
                             (1)  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
                                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及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2) 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投資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所存放

                                之金融機構或發行金融債券之銀行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5)  投資於短期票券或公司債,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

                                兌者,其發行人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

                             (6)  不得投資於其他未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標的。經金管會核准
                                之其他投資,應遵守之規定由金管會另定之。

                          2. 風險分散規定
                             (1) 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分散

                                  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
                                   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百分

                                   之十。
                                  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2) 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分散
                                  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短期票券及公司債之金額,合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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