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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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託當事人

                          1.  委託人 (Trustor):以設立信託為目的,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予自己信賴之人,使其依一定之目的為管理或處分之人。

                          2.  受託人 (Trustee):係接受委託人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依信託之本
                             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人。未

                             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3. 受益人 (Beneficiary):因信託行為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


                        (三)信託目的與信託本旨

                          1.  信託目的:乃委託人欲以信託達成之目的,亦為信託行為意欲實

                             現之具體內容。
                          2.  信託本旨:即信託本來之意旨,包括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

                             在內。信託目的與信託本旨實一體兩面,前者為受託人依循之準
                             則,後者為受託人必須達成之目標。


                        (四)信託財產之特性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
                        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
                        產。

                          1.  信託財產之權利人為受託人: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乃信託成立之

                             第一要件,缺此則無法成立信託。所謂財產權之移轉係將其財產
                             權變更為受託人之名義。
                          2.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

                             其遺產。

                          3.  信託財產須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之外:信託成立之後,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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