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52
338
(二)信託當事人
1. 委託人 (Trustor):以設立信託為目的,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予自己信賴之人,使其依一定之目的為管理或處分之人。
2. 受託人 (Trustee):係接受委託人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依信託之本
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人。未
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3. 受益人 (Beneficiary):因信託行為而享有信託利益之人。
(三)信託目的與信託本旨
1. 信託目的:乃委託人欲以信託達成之目的,亦為信託行為意欲實
現之具體內容。
2. 信託本旨:即信託本來之意旨,包括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
在內。信託目的與信託本旨實一體兩面,前者為受託人依循之準
則,後者為受託人必須達成之目標。
(四)信託財產之特性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
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
產。
1. 信託財產之權利人為受託人: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乃信託成立之
第一要件,缺此則無法成立信託。所謂財產權之移轉係將其財產
權變更為受託人之名義。
2.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
其遺產。
3. 信託財產須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之外:信託成立之後,信託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