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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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運送單據應以開狀行為受貨人。
(4) 保險單據 (Insurance Document):在價格條件為 CIF、CIP
時,應提示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或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5) 其他單據:如包裝單 (Packing List);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al);檢驗書 (Inspection certificate) 等。
2. 到單通知:
進口單據寄達開狀行後,應逐件編號、登記、繕打贖單通知書及
到期通知書,經審核登帳後,應即通知客戶辦理贖單或承兌手續。
3. 進口單據審核注意事項:
(1) 押匯日是否超越信用狀之有效期限 (Expiry date)。
(2) 各單據件數或金額、其他條件是否與 L/C 內容相符。
(3) 國外之押匯銀行是否依信用狀所規定,向指定之補償銀行求
償,其求償金額是否與匯票及商業發票之金額相同。
(4) 押匯銀行之費用收取是否與信用狀所載規定相符。若銀行費
用由買方負擔則應向買方收取。
(5) 匯票之日期與付款條件是否與 L/C 之規定相符,匯票或商業
發票上有無書寫 L/C 之號碼。
(6) 匯票有無經發票人簽章。
(7) 如信用狀規定為海運提單,其提單上正面應有「on board」之
加註字樣,其日期不得超過 L/C 所規定之最後裝船期限。提
單並須加註運送人之名稱。
(8) 須為清潔提單。若有轉運或分批裝運時應符合 L/C 之規定。
(9) 保險金額、內容及索賠地點應符合 L/C 之規定。且保單之簽
發日期不得遲於運送單據之裝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