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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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幣別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投保類別原則上應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其他各金融機構規定應徵提之文件。

                                  (5) 選定開狀通知方式:

                                        全電 (Full  Cable),信用狀全部內容均以電報或 SWIFT 拍
                                         發。

                                        簡電 (Brief Cable),僅先拍發重要內容如金額、有效期限
                                         號碼、貨品名稱等,詳細內容再以繕打電報證實書航空郵

                                         寄。
                                       郵寄 (Air Mail),信用狀內容以繕打成文書,再郵寄。
                                      目前以 SWIFT 全電最為普遍。

                                3. 開狀申請書之審查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或受益人之名稱、地址應與輸入許可證或交易文件上
                                      相符。

                                  (2)  通知銀行原則由開狀申請人指定,未指定時才由開狀行指
                                      定,惟若申請人指定之通知銀行非開狀行之通匯行時,仍須

                                      由開狀行指定,距離受益人地址較近之通匯行。
                                  (3) 信用狀之金額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文件之金額。

                                  (4)  對客戶進口之貨品應注意是否與客戶之營業項目相關,進口
                                      數量有無異常情形。

                                  (5)  客戶申請開狀之內容是否對銀行不利?銀行債權是否可以確
                                      保?

                                  (6)  對客戶開發可轉讓信用狀,為避免產生爭議,應加上「僅可
                                      在受益人之國家內轉讓」或「可轉讓信用狀之轉讓及受讓

                                      人,須經開狀銀行之事前同意」或類似措辭,以為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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