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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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別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投保類別原則上應為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其他各金融機構規定應徵提之文件。
(5) 選定開狀通知方式:
全電 (Full Cable),信用狀全部內容均以電報或 SWIFT 拍
發。
簡電 (Brief Cable),僅先拍發重要內容如金額、有效期限
號碼、貨品名稱等,詳細內容再以繕打電報證實書航空郵
寄。
郵寄 (Air Mail),信用狀內容以繕打成文書,再郵寄。
目前以 SWIFT 全電最為普遍。
3. 開狀申請書之審查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或受益人之名稱、地址應與輸入許可證或交易文件上
相符。
(2) 通知銀行原則由開狀申請人指定,未指定時才由開狀行指
定,惟若申請人指定之通知銀行非開狀行之通匯行時,仍須
由開狀行指定,距離受益人地址較近之通匯行。
(3) 信用狀之金額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文件之金額。
(4) 對客戶進口之貨品應注意是否與客戶之營業項目相關,進口
數量有無異常情形。
(5) 客戶申請開狀之內容是否對銀行不利?銀行債權是否可以確
保?
(6) 對客戶開發可轉讓信用狀,為避免產生爭議,應加上「僅可
在受益人之國家內轉讓」或「可轉讓信用狀之轉讓及受讓
人,須經開狀銀行之事前同意」或類似措辭,以為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