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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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除 L/C 有規定外,可接受之保單為保險單、保險證明書。若
                                為保險通知書 (Cover notes) 或其他保險經紀人簽發之保險單
                                據不得接受。

                             (11)其他有關之單據如檢驗證明單或產地證明,其單據名稱或內

                                容應與信用狀規定相同。
                             (12)進口開狀押匯單據若有瑕疵,開狀銀行須立即將瑕疵內容列

                                於到單通知書,通知客戶處理,並要求客戶於通知瑕疵日起
                                「二日內」表示接受與否;另客戶對瑕疵單據拒絕接受時,

                                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報或其他迅速方法,通知寄單銀
                                行/押匯銀行,拒付或採取適當措施。


                        (五)贖單手續

                          1. 即期信用狀:客戶還清墊款本息,即可交付進口單據。

                          2.  遠期信用狀:須依授信承作條件,辦妥各項擔保手續後,始可交
                             付進口單據,其處理程序除不須計收本息外,其他手續與即期信

                             用狀相同。對賣方遠期信用狀,因開狀銀行並未墊款,僅於在出
                             口商所簽發之遠期匯票承兌,俟匯票到期時,則向客戶收取尚未

                             結匯之信用狀款項,連同開狀時自結之保證金匯付國外。至於買
                             方遠期信用狀,應由開狀銀行代墊款項,尚未結匯之信用狀款項

                             改為外幣貸款 (會計科目為短期放款),連同開狀時自結之保證金
                             匯付國外,俟借款到期時向客戶收取墊款之本息。


                        (六)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提貨

                            正常情形下,進口商以信用狀進口貨物,應自開狀銀行領取單據

                        (即提單)  後,才能辦理提貨手續。目前之交通工具運輸發達,貨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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