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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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較快,往往單據尚在寄送中,貨物已到達,進口商為能即時提貨,
以避免貨品過時,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處理:
1. 擔保提貨:即請求開狀銀行先行簽發擔保提貨書 (Letter of
Guarantee),由進口商持向船公司換發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憑以將貨物先行提貨,俟進口單據到達時,由開狀銀行直接郵寄
正本提單給船公司以換回擔保提貨書,解除擔保責任,此種提貨
方式稱之為擔保提貨。辦理擔保提貨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 該項保證係屬無限額及無限期之保證,其風險極不易掌握,
為降低風險,受理進口商申請辦理擔保提貨之案件,應以財
務健全及往來實績良好之優良客戶為原則。
(2) 辦理擔保提貨時,開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之正本提單,應將
一份正本提單背書後立即寄給船公司,請求換回擔保提貨
書,以解除擔保責任。
(3) 對航程較遠之進口開狀銀行之案件,除非進口商能提出合理
且充分之理由,否則不宜辦理擔保提貨。
(4) 對於商業發票、包裝單或提單上之內容應加以核對,避免不
肖進口商將非該筆信用狀之貨物一併裝運,辦理擔保提貨,
而產生日後糾紛。
(5) 開狀申請人須拋棄以瑕疵理由主張拒付之權利,因一旦同意
辦理「擔保提貨」,當單據到達時開狀銀行應負立即兌付之
義務。
2. 副提單背書提貨:以信用狀進口貨物時,若因貨物之航程較短,
為配合進口商之即時提貨,可在信用狀上規定,只要出口商將一
份正本提單及一套信用狀項下規定之單據於出貨後,立即寄給進
口廠商,而進口商收到該單據後,可填「副提單背書申請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