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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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信用狀須要求受益人提示運送單據,除非係全額結匯或預
                                付,否則運送單據須以開狀行為受貨人(consignee)。

                             (8)  遠期信用狀開具匯票之期限,不得超過授信條件所批覆之期
                                限,且要註明利息由誰負擔。

                          4. 進口信用狀之修改:
                            進口商於信用狀開立後常因買賣雙方之需要及其他商務上之理

                        由,要求對信用狀內容修改,如延長裝運貨物期限、延長受益人提示
                        匯票或單據期限,增加或刪除買賣雙方原同意之條款。因修改涉及買

                        賣雙方之權利義務,因此銀行在接到修改信用狀內容申請時,要特別
                        謹慎。以下為辦理信用狀修改應注意事項:

                             (1)  開狀銀行接到國外通知銀行請求修改信用狀時,仍須取得開
                                狀銀申請人 (進口商) 之同意或授權,始可以辦理。

                             (2)  信用狀修改,對於開狀銀行或申請人不利之條款應審慎辦
                                理。

                             (3) 修改之內容應注意其是否會影響銀行債權之確保。
                             (4)  所修改之內容如涉及信用狀額度之變動,則須先申請開狀額

                                度或授信條件獲准後,始得修改。
                             (5) 修改之內容應完整,對於連帶條款亦應注意一併修改。

                             (6) 價格條件如改為非 CIF、CIP 條件者,應補徵保險單及收據。

                        (四)到單處理手續


                          1. 提示之單據:
                             (1) 出口商所簽發之匯票。

                             (2)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Document)。
                             (3)  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若銀行對客戶有授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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