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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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用狀須要求受益人提示運送單據,除非係全額結匯或預
付,否則運送單據須以開狀行為受貨人(consignee)。
(8) 遠期信用狀開具匯票之期限,不得超過授信條件所批覆之期
限,且要註明利息由誰負擔。
4. 進口信用狀之修改:
進口商於信用狀開立後常因買賣雙方之需要及其他商務上之理
由,要求對信用狀內容修改,如延長裝運貨物期限、延長受益人提示
匯票或單據期限,增加或刪除買賣雙方原同意之條款。因修改涉及買
賣雙方之權利義務,因此銀行在接到修改信用狀內容申請時,要特別
謹慎。以下為辦理信用狀修改應注意事項:
(1) 開狀銀行接到國外通知銀行請求修改信用狀時,仍須取得開
狀銀申請人 (進口商) 之同意或授權,始可以辦理。
(2) 信用狀修改,對於開狀銀行或申請人不利之條款應審慎辦
理。
(3) 修改之內容應注意其是否會影響銀行債權之確保。
(4) 所修改之內容如涉及信用狀額度之變動,則須先申請開狀額
度或授信條件獲准後,始得修改。
(5) 修改之內容應完整,對於連帶條款亦應注意一併修改。
(6) 價格條件如改為非 CIF、CIP 條件者,應補徵保險單及收據。
(四)到單處理手續
1. 提示之單據:
(1) 出口商所簽發之匯票。
(2)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Document)。
(3) 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若銀行對客戶有授信行為